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提升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省坚持发挥数字福建建设优势,统筹谋划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管理。
(二)推动平台推广应用的需要。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具有执法办案、执法监督、信息公开、业务协同、数据汇聚等功能。该平台应用突破条线分割,整合全省40个自建系统;突破信息孤岛,建立数据专区,汇集全省行政执法数据;突破执法瓶颈,构建数字执法要素体系,规范全省1万多项行政执法事项和220份裁量权基准。这些经验成果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三)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闽执法”平台建设应用过程中推动以下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创新协同机制,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梳理高频执法事项,厘清管理部门与执法机构职责,推动片区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综合监管一件事”等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协同程度不高等问题,消除多头重复交叉执法;二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红黑名单等信用执法方式,创新码上执法、非现场执法等智慧执法方式,实施首违不罚、轻微速罚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智能客服、在线普法等便民利企服务,研发统一支付和票据配置系统等便民利企功能,创新一键找法、一键复议等便民利企模块,畅通公众评议、案件查询等便民利企渠道,不断提升执法满意度、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创新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应用与服务、创新与保障、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附则。
(一)关于平台管理的职责分工。“闽执法”平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平台建设、管理、运行良性有序进行,《办法》对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执法”平台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保障平台所需相关经费。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平台的规划建设问题。为了保障平台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的需要,同时兼顾工作可行性和措施可操作性,为平台在全省全面推广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一是关于规划编制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闽执法”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关于建设标准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闽执法”平台相关标准。三是关于具体建设要求的问题,明确“闽执法”平台投入使用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再新建行政执法系统,已建行政执法系统不再单独申请政务云资源,对接平台应用需求的除外;“闽执法”平台根据工作需求实现与国家部委行政执法系统、省级执法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闽执法”平台移动端与平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三)关于平台的推广应用问题。平台建成后,推广应用是关键,为了确保平台的平稳顺利运行,《办法》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等情形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系统本领域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无法在本系统本领域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二是除执法现场不具备网络环境,因平台故障导致无法网上办案但急需执法等情形外,应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闽执法”平台办案,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录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关于平台的创新保障问题。为鼓励和支持应用单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在“闽执法”平台上开发相关业务功能,保障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的信息化需求,《办法》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应用单位通过“闽执法”平台推进片区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综合监管一件事”等相关业务功能。二是“闽执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应用单位对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依法快速办理。三是鼓励应用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监管,通过“闽执法”平台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开展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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