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随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我市以近海养殖和捕捞为主的渔业产业亟需转型升级,加快实施《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推动深远海养殖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两条千亿产业链发展,对于推动渔业产业朝着绿色、健康、高效和可持续方向发展,形成海上“蓝色粮仓”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规划》,全市规划深远海养殖面积151平方公里,提出到2030年,发展深远海养殖平台360台套和深水抗风浪网箱2000个,预计将形成千亿全产业链集群。
鉴于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需要配套辅助船,解决渔货物运输、后勤补给及水产品预加工问题,但因受限于船网指标,如未能破解辅助船瓶颈制约,深远海养殖产业也不可能落地见效,为此制订本规范性文本。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重要讲话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养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培育现代特色深远海养殖产业为主线,以落实《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为目标,着力解决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中辅助船建造、管理瓶颈,推动深远海养殖规范持续发展,打造国家级海上牧场示范基地。
四、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底,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科对全省各地市辅助渔船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了解各地辅助渔船的审批现状后,在充分征求各科室(单位)的意见后着手起草《通知》意见稿。并于3月-7月份先后印发局机关各科室、属局单位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沿海县(区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18条,其中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期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该规范性文本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7日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
五、范围期限
本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以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主要内容
全文围绕深远海渔业养殖辅助船的管理,分成八部分内容。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中辅助船建造、管理瓶颈,推动深远海养殖规范持续发展,打造国家级海上牧场示范基地。
(二)适用范围。明确所称深远海养殖辅助船是指在《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海域范围内为深远海养殖企业配套提供水上补给、渔货物运输和水产品预加工的养殖辅助渔船。
(三)申请主体。明确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深远海养殖的企业;配套辅助船,船长应当不小于12米,功能仅限于为深远海养殖活动配套服务的水上补给、渔货物运输和水产品加工三种类型;船舶作业(活动)区域限定为属地渔港至深远海养殖海域。
(四)管理权限。主要明确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权和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求审批情况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备;文本中还对深远海养殖企业可申请的数量和有效期进行规范性限制。
(五)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办理养殖辅助船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
(六)办证流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安全监管。主要针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的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船舶经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
七、政策亮点
(一)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的申请对象进行了限定;
(二)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的管理事权进行明确;
(三)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安全监管事项进行明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
联系电话:2228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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