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了《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泉海渔规〔2022〕5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办理非法捕捞渔业案件时,由于现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渔获物的处理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违禁渔获物(以下简称渔获物)处置问题制约案件办理。渔获物属于“易变质、不易长期保存的鲜活商品”,特别是在夏季高温下,渔获物易腐烂变质、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
鉴于上述情况,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等规定,结合泉州实际,制订了《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
二、制定过程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置工作,我局执法支队在综合各相关科室意见的基础上,对标省内外兄弟单位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泉州市渔业领域的特点,于11月3日初步形成 《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日在局官网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间未收到修改建议。经征求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社会公众、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9条,予以采纳4条,形成《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上会稿)。12月9日,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上会稿)意见。12月14日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渔获物处置原则
没收渔获物的处置应当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优化处置价值。根据渔获物的不同特征,对没收的渔获物处置采取放生、无害化处理、捐赠、销毁、变卖、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渔获物处置程序
1.可以先行处置的情形
(1)活体渔获物不再予以没收,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证据后,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现场放生的方式进行处置。
(2)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的、不可利用或少量可利用渔获物(200公斤以下),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不再予以没收,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海抛、垃圾填埋、定点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式。
2.无法立即处置的情形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案渔获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由渔获物处置小组负责监督第三方依法进行分类、过称点验、入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通知在场的违法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
(1)可利用渔获物(含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0公斤的,可采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变卖处置应公开邀约不少于3家买受人进行现场(或线上)竞价,由价高者竞得。渔获物变卖款以违法所得处置。
(2)渔获物重量10000公斤以上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予以处置。
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构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3.变卖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形
经评估,没收渔获物保管、鉴定、变卖等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四、期限范围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改完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595-2228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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