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25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3〕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7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全市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3月7日
全市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推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隐患,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严守安全底线,层层压实责任。盯紧渔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近年来渔船水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渔业船舶
1.船舶适航。渔船通讯导航(含天通电话)、救生、消防、信号等设备配备不齐不足、未规范安装使用,未开机使用安全终端,特别是擅自屏蔽、拆卸、关闭、损坏北斗示位仪等渔船安全终端的行为;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渔业无线电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渔船脱检脱管,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或检验证书过期;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超载、超定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作业、利用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运输活动。
2.船员适任。渔船职务船员未配齐配足(特别是船长不适任)、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
3.渔船证书证件。渔船检验、国籍登记、捕捞许可等证书证件过期、非法持证、不随船携带。
4.航行安全。渔船航行作业期间未配备和正确使用AIS防碰撞设备,未开启甚高频16频道,未落实值班瞭望、正确使用号灯等防范措施。
5.进出港报告。渔船船长进出港不报告、报告信息不全,渔港所在地管理部门无专人管理渔船进出港、对报告虚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渔船不处罚等。
6.组织化管理和编队生产。渔船未纳入组织化管理和编队生产,未落实定人联船,出海作业时擅自脱编脱管,编队长不认真履职等。
7.安全生产标准化。渔船未落实开航前自查自纠、船员安全宣传培训制度,未张贴安全风险分布图、风险告知卡、安全警示标志等。
8.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撤离、转移上岸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等。
(二)渔港(码头)
1.渔港未配备防汛防台风、应急物资,未配备消防栓、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设施设备,未划定安全警戒线、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识。
2.渔船在渔港内未有序锚泊,水上消防通道不畅;渔港内存在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未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定期开展演练。
4.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明火作业。
5.港区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设施,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不力。
(三)渔排养殖区、“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1.未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志不够规范、醒目、完备。
2.未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3.渔排养殖人员临水作业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亲自督促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及船东船长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开航前和回港后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台账,以备核查。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任务、标准和要求,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制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确保隐患排查常态落实,有序推进。
(三)全面自查自纠
即日起,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督促、指导渔船、渔港、渔排及“水乡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全面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及时收集辖区渔业自查自纠情况,建立清单以便备查。
(四)强化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强化检查巡查,常态化开展渔港巡查和执法专项行动。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涉嫌违法的,要严肃查处,推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落实。
(五)全面落实整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对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表,逐一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及时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做法,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六)加大宣传教育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船东船长和渔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请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1、2),6月30日前将上半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局安办(邮箱:461266231@qq.com),并在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安办。
附件:1.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表
2.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情况、销号清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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