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
时间:2026-03-20 11:55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3月20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6〕202号

袁红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禁渔区规定和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袁红强

 

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于2026年1月3日至1月5日期间在泉州海域底拖网禁渔区内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单船底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有渔获物665.5千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一: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的规定,给与处罚。

违法行为二: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在禁渔区捕捞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5的规定,给与处罚。

违法行为三: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的规定,给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并经案件会审确定,不吊销捕捞许可证、不没收船舶,按照违法行为三对袁红强进行罚款。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33327.5),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6年3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人: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3月20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6〕202号

袁红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禁渔区规定和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袁红强

 

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于2026年1月3日至1月5日期间在泉州海域底拖网禁渔区内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单船底拖网捕捞作业,共捕有渔获物665.5千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一: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的规定,给与处罚。

违法行为二: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在禁渔区捕捞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5的规定,给与处罚。

违法行为三:袁红强经营“闽狮渔08616”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的规定,给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并经案件会审确定,不吊销捕捞许可证、不没收船舶,按照违法行为三对袁红强进行罚款。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贰拾柒元伍角(¥33327.5),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6年3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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