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辽宁等地接连查处多起涉渔船舶违法拆卸北斗定位终端案件,涉事人员因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中,除拆卸北斗定位终端外,同时叠加非法捕捞、超航区作业、未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非法载客、违反台风(大风)预警指令冒险出海等系列严重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更导致船舶失联后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大幅增加搜救难度和公共应急资源消耗,极易引发船舶倾覆、碰撞、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件的依法高效查处,体现了公检法机关与渔业渔政等部门的协同治理效能。各地针对此类案件建立提级调查、专班推进机制,各部门主动靠前,全流程强化协同配合。公安、海警、渔业渔政等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核查轨迹、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精准引导取证方向,围绕“现实危险”认定等关键问题补强证据链条,落实“快侦快诉”要求。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刑罚,同时运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公益诉讼赔偿金等多种惩戒措施,形成全方位追责体系。这种“行政执法+刑事追责”的双重治理模式,实现了案件办理的高效联动,同时通过精准适用法律厘清了违法犯罪边界,有效破解了“拆卸北斗定位终端只受行政处罚,震慑力不足”的问题。
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14名船主船长拆卸北斗定位终端以危险作业罪入刑案
(一)基本案情
为强化科技管船工作,辽宁省丹东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安装渔船北斗设备后,采取市县乡三级管理、平台点调、专项执法等诸多措施,重点打击私拆北斗行为。同年9月12日上午,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在调研北斗智能监管工作时,点调中发现海上有28艘渔船北斗信号集中在一个点位,遂安排平台逐船核查历史轨迹、点位对比。经分析研判认为,应是一艘渔船涉嫌携带多台北斗终端,随即执法船立即赶赴问题海域进行检查。当日下午3时,发现辽某渔运2**0渔船,执法人员立即登临检查,在后甲板覆盖的帆布下发现渔船北斗终端设备28台,且该船未携带有效证件。经现场询问涉事船长,船长承认这些北斗设备是其他渔船拆卸后放在该船上。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取证、勘验,并对涉事的辽某渔运2**0船只实施控制,押解回港进一步调查处理。
东港市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部署,明确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负责,公安、边海防和渔业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事28艘渔船依法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抽调渔政执法人员组成专班,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连夜对相关人员谈话询问,调取轨迹,固定证据。经过连续几天昼夜调查,辽某渔运2**0渔船船主于某香及私拆北斗的28艘渔船船主及船长,均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东港渔政执法机构对涉事渔船私拆北斗罚款56万元,对职务船员证书不齐问题罚款20.2万元。
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二、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柯某甲等3人拆除乡镇船舶北斗定位终端非法捕捞以危险作业罪入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三人采取锯断船板的方式拆卸北斗定位设备,在大风警报未解除前擅自携带网具出海非法捕捞,导致船舶倾覆,耗费大量公共应急资源。
(二)判决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船长柯某甲拘役3个月,船员柯某乙、柯某丙拘役2个月。
(三)典型意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快侦快诉”要求,协同本级渔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全流程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审查证据,厘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完成所有诉讼流程。
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吴某某等2人拆除北斗定位终端非法载客以危险作业罪入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受托,擅自拆除普海休7**1船固定式北斗船舶示位仪,违规超航区航行,非法运送周某某、李某某到某外轮。10月10日晚,吴某某再次受托,并与杨某某商定后,定于次日接人回港。10月11日,杨某某拆除普海休5**1船固定式北斗船舶示位仪,超航区驾驶该船接人回港,在返程途中失联。其间,舟山市普陀区渔业应急指挥中心接失联报告后开展救援,相继指派30余艘渔政船、渔船开展搜救,并联系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派遣3艘海事船、4组无人机协同搜救。10月12日11时许,普海休5**1船遇险人员被过路渔船安全救起,无人员伤亡。
2024年10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将线索移交至普陀区公安分局;次日,普陀区公安分局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经查,吴某某、杨某某无视安全管理制度,且杨某某在未取得渔业船舶驾驶资格证书情况下驾驶船舶,其二人违规从事非法载客,超航区航行,未按要求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未携带便携式甚高频,且擅自拆除固定式北斗船舶示位设备。
(二)判决结果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在海上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防护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小型船艇行业相关工作。
(三)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成立与否,既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刑法条文列举的三种罪状行为之一,亦要考量是否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本案中,海钓船艇普海休5**1船作为普陀区纳管船艇,应按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北斗定位、便携式甚高频等通导设备,严禁缺配出海,但吴某某和杨某某二人擅自拆除北斗船舶示位设备,导致发生险情后失联,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吴某某、杨某某行为属于危险作业罪中“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禁止行为。本案中的现实危险性,体现在被告人擅自拆除固定式北斗船舶示位仪以及其他多个主观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导致船舶在发生故障后无法及时向外界求助,在失联状态下无动力漂航近20小时,存在发生碰撞、侧翻沉没、人员落水等重大安全风险,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及社会管理秩序。因无法定位船舶,给搜救工作增加了难度,对船上人员人身安全已带来重大现实危险性,若非及时救援,很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故已具有现实危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禁止两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三年内从事小型船艇行业相关工作,有效预防了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短期再犯罪,也为打击其他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鉴。
四、广东省叶某某违反防台风指令且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以危险作业罪入刑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大型钓具渔船“琼某渔2**1”负责人叶某某先后收到“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香洲大队”的“台风预警通知”及“防台通知”,告知第7号台风“查帕卡”已经生成,并且要求珠海以西至雷州半岛以东海上航行作业渔船全部回港避风。叶某某并未执行上述防台要求,仍违规出海并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该船在返航途中,曾处于台风十级风圈内,船上机械出现故障,并一度与外界失去联系。7月21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指挥调度执法力量在洪鹤大桥以南海域查扣该船。该案引起国家、省、市各级应急、海事、农业农村部门高度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判决结果
经查,该船存在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管理决定、擅自拆除北斗天线等多项违法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8月24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并建议侦查机关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2年7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支付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20.0978万元、评估费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内首起渔船负责人因违反防台风指令并擅自拆卸安全通导设备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渔业生产中,当事人出于逃避监管等原因擅自关闭、拆卸船载AIS、北斗等安全通导设备的危险行为。过去,渔政执法机构往往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不足,相关行为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意味着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台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故意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冒险出海作业,且同时具有拒不执行防台风指令、拒不配合救援等情形,被认定为属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并足以产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条件,最终被科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民事公益赔偿三项法律责任,不仅发挥了重要警示震慑作用,也对执法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严打违法渔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五、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养殖辅助船拆卸北斗定位终端冒险出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入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的“岚苏平养5**9”乡镇养殖辅助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白青乡丰田村北偏东约12海里处海域违法违规进行刺网捕捞作业时,遭遇大风浪袭击倾覆后沉没,船上6名人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被救起,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63.4万元。经查,“岚苏平养5**9”经营人薛某某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组织出海,私自拆卸具有监控、报警作用的船载北斗示位仪定位设备,未取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非法从事渔业捕捞。
(二)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7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三)典型意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定罪处罚。该罪主体涵盖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业人员,并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经营者、无证作业人员等一般主体。
本案中薛某某因拆除核心安全设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入刑标准。同时,该案体现了渔业安全刑事处罚的梯度适配性,既与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现实危险的“危险作业罪”形成罪名衔接,又通过重于危险作业罪的量刑,凸显对造成重大后果行为的严惩立场,破解了以往部分从业者“拆北斗仅受行政处罚”的侥幸认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入刑参照,完善了“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的双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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