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期,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登临检查闽狮渔07XX0、闽霞渔01XX9,现场核对船员持证情况,发现该船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情况。经调查,闽狮渔07XX0在该航次期间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1名且有2名船员的普通船员证书已过期。闽霞渔01XX9在该航次期间缺配1名一级船副且雇佣1名证书失效人员上船作业。
法律依据:闽狮渔07XX0、闽霞渔01XX9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法机关分别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6000元整。
案例3:闽狮渔07XX9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近期,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开展执法检查,现场登临停靠在港的闽狮渔07XX9船舶,并核查船上人员名单。经查,闽狮渔07XX9在该航次期间缺配1名二级船副和1名助理管轮。
法律依据:闽狮渔07XX9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法机关对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案例4:“石锦厝A2-0XX”经营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近期,石狮市海洋发展局联合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石锦厝A2-0XX”从锦尚镇东店渔港出海,到厝上村附近海域进行单船围网捕捞作业,船上携带围网网具1套,渔获物鲐鱼、黄鲫等共70.625千克,均已死亡,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捕捞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石锦厝A2-0XX”经营人本航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执法机关对其罚款人民币5706.25元。
案例5:闽狮渔06XX8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基本案情:今年,石狮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的闽狮渔06XX8进行登船检查,经调查该船本航次出港前未如实报告船舶配员情况,导致船舶进出港人员信息报告不一致。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执法机关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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