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曝光9起渔业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11 21:19 浏览量:
  案件1-6:张某飞、李某昆、李某金、李某来、万某锦、张某斌、吕某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
  【基本案情】

  案件1:2025年5月15日,张某飞驾驶“惠崇岞A2-0XX”在崇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查获,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于5月16日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5月15日,张某飞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悬挂“惠崇岞A2-0XX”船舶识别号牌)从事流刺网作业,渔获物共10.59公斤(取证后海抛处理)。

  案件2:2025年5月8日,李某昆驾驶“惠岞前海A2-0XX”在湄洲湾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莆田海警局湄洲工作站查获,5月23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该案由惠安县农业农村局管辖。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5月8日,李某昆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长9.63米,驾驶台右侧钉有“惠岞前海A2-0XX”字样船舶识别号牌)出海从事流刺网作业,共捕获渔获物255.4公斤(取证后海抛处理)。

  案件3:2025年6月1日,李某金驾驶涉案船舶在崇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查获,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于6月3日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6月1日李某金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长8.8米)出海从事流刺网作业,共捕获渔获物10.4公斤(取证后海抛处理)。

  案件4:2025年6月1日,李某来驾驶“惠岞前海A2-0XX”在崇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查获,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于6月4日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6月1日李某来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长11.15米,驾驶台右侧钉有一张“惠岞前海A2-0XX”字样的黄色船舶识别号牌)出海从事流刺网作业,共捕获渔获物3.45公斤(取证后海抛处理)。

  案件5:2025年7月1日,万某锦驾驶“惠岞东A2-0XX”在崇武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查获,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于7月2日将该案移送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7月1日万某锦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长12.3米,驾驶台右侧钉有一张“惠岞东A2-0XX”字样的黄色船舶识别号牌)出海从事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5.55公斤(取证后海抛处理)。

  案件6:2024年5月30日,张某斌、吕某芳利用涉案船舶“惠崇岞A2-2XX”捕捞鱿鱼被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查获,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3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斌、吕某芳不起诉,并于1月15日向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张某斌、吕某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综合其行为及情节,依法予以处理。惠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30日,张某斌、吕某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前往惠安县尖峰屿附近海域从事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被海警部门查获。当航次捕捞所得鲜活渔获物共17.25斤(经取证后放生处理),并于案发前2024年5月19日、5月20日、5月22日、5月24日、5月26日共5次出海从事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非法获利4132元。

  【查处结果】

  经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上述当事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核定渔业船名;(二)登记船籍港;(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张某飞、李某昆、李某金、李某来、万某锦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船上所携带渔具的行政处罚;对张某斌、吕某芳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及船上所携带渔具,没收非法获利4132元。

  案件7:闽福鼎渔02XX5船舶所有人兼船长李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超载人员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9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闽南支队、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一大队在崇武中心渔港开展巡查。执法人员登临靠泊在港的闽福鼎渔02XX5进行检查。经查,闽福鼎渔02XX5于2024年12月2日停靠崇武中心渔港,报备进港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0954时,报备进港人员1人。实际当航次共有船员12人(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两人已上岸未在船上),未如实填报进出港信息;闽福鼎渔02XX5船舶《安全证书》上载明,闽福鼎渔02XX5核载人员为11名,当航次超载人员1名。

  【查处情况】

  经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

  1.闽福鼎渔02XX5于2024年12月2日停靠崇武中心渔港,当航次通过渔港通APP报备进港1人,实际船上共有船员12人,未如实填报进出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福鼎渔02XX5船舶所有人兼船长李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2.闽福鼎渔02XX5于2024年12月2日当航次超载人员1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福鼎渔02XX5船舶所有人兼船长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

  案件8-9:闽惠渔00XX8船长庄某芳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闽惠渔00XX9船舶所有人兼船长张某中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

  闽惠渔00XX8船长庄某芳于2024年8月26日当航次未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规定配备职务船员1名(助理船副1名),1名船员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闽惠渔00XX9船长23.3米,主机功率330千瓦,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三级船长、助理船副、二级轮机长、助理管轮各1名。闽惠渔00XX9于2024年11月9日当航次,未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规定配备职务船员2名(二级轮机长或助理船副1名、助理管轮1名)。

  【查处结果】

  经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闽惠渔00XX8船长庄某芳、闽惠渔00XX9船舶所有人兼船长张某中处以罚款6000元、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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