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曝光4起渔业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8 16:20 浏览量:

  案件1:闽晋渔05XX6违规明火作业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8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晋江深沪国家中心渔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闽晋渔05XX6正在进行渔船修补明火作业,渔船实际经营人在现场,作业区周边未配备灭火器、水桶等消防应急安全设施。经调查,该渔船未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明火作业申请。

  【查处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闽晋渔05XX6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2:闽惠渔02XX8船长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超载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渔业船舶证书案

  【基本案情】

  闽惠渔02XX8船舶所有人兼船长张某于2023年10月5日当航次,共搭载9名船员,未配备职务船员2名(助理船副1名、助理管轮1名),超载人员1名(该船核载人员8名),未按规定携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件。

  【查处结果】

  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针对该航次未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针对当航次超载人员的行为,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闽惠渔02XX8接受检查时,虽未携带证书原件,但提供完整的证书手机照片备查,危害后果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5,并参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含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进行处理,对当航次未按规定持有渔业船舶证书的行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闽惠渔02XX8船舶共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案件3:闽惠渔08XX8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和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基本案情】

  根据闽惠渔08XX8提供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显示,该船核定载员6人,核定航区为沿海航区。2023年9月10日-20日当航次闽惠渔08XX8超航区航行(台湾浅滩海域),超载人员(船上共有13人,超载7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缺配三级轮机长1名,1人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查处结果】

  依照《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责令闽惠渔08XX8不得再次超航区航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闽惠渔08XX8该航次超载人员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2年;

  鉴于2024年4月17日,闽惠渔08XX8增派三级轮机长1名,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对闽惠渔08XX8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责令不得再雇佣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上船,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综上,责令闽惠渔08XX8不得再超航区航行,不得再雇佣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上船,并处罚款人民币16600元整,暂扣渔业船员证书2年。

  案件4:闽泉渔01XX6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3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移交闽泉渔01XX6违法线索。经查,闽泉渔01XX6于2024年2月18日在金门南面附近海域被厦门海警查获,根据福建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显示,当日该船在港未出海。立案调查后发现,闽泉渔01XX6船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闽泉渔01XX6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