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单位监督管理规划环评中介服务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7-08-04 10:09 浏览量: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单位监督管理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

                                                                                         泉海渔〔2017〕157号

 

沿海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技术发展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通知精神,我局进一步提出以下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单位监督管理规划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监督管理

(一)强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考核

1、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时,要强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的评分和考评,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要求,建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通报制度。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完成对上个季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考核工作,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至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在海洋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在泉州市承接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考核以专家评分为主要依据,评分的要素包括:①项目用海基本情况介绍是否清晰、完整、准确。②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是否科学、合理。③利益相关者界定是否全面、准确,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分析是否客观、可行。④平面布置和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是否全面、准确。⑤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是否科学、充分、合理。⑥项目用海影响分析是否全面、合理、准确。⑦宗海图绘制是否规范、清晰。⑧资料引用是否真实、有效。⑨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22个评估要素(具体见附件1)。

3、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问题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对于承担泉州市辖区内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5年内累计3次因论证报告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要在海洋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的中介服务

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工作规范(暂行)》,对论证单位承接业务范围、报告编制质量、职业操守、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辖区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的单位认真执行。

1、要严格遵守海域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选址明显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用海安全隐患的用海建设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业务。

2、严格编制时限,在确保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45天内提交。

3、对于在海域使用论证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存在转包业务的;存在无故刁难、索要除正常中介服务合同外的费用和财务,或者强行搭售其他服务项目的;存在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委托单位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贿赂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市场

1、鼓励外地具备资质的环评单位来泉设立办事机构,承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工作,公平参与泉州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市场竞争。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受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4、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海洋工程环评单位联系方式、主要业绩和评估情况。

(二)评估通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

1、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估制度。对评价文件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分析评价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海洋行政部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核查的重要依据。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评估,以参与审查的专家评分为主要依据。评估的内空包括以下七个方面:是否执行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它的技术标准、规范。海洋环境现状调查是否全面,环境敏感目标判定是否准确,监测站位数量、布设是否合理,监测数据(含引用数据来源)是否可信。工程分析是否透彻,主要环境问题分析是否全面,污染源强是否准确。④采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方法(模式)是否合理、正确,预测内容是否完整、预测结果是否可信。环保对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全面、经济、可行。产业政策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要求。清洁生产分析是否合理、正确。评价结论是否客观明确、可信。图表、附件是否规范、清晰,文字是否严谨、简练(具体见附件2)。

3、建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通报制度。凡是出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评估不及格的、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通过专家评审的,海洋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部门应当客观记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屡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编制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予以重点审查,直至暂停审查其在泉州市承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

我局已制定并出台《泉州市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规范(暂行)》,就资质管理、规范承接业务、一次性告知、保障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恪守职业操守、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监督辖区内承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贯彻执行。

 

附件: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估表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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