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核准金门供水海底管道工程(晋江段)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6-06-12 16:49 浏览量:

福建晋金供水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金门供水海底管道工程(晋江段)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提出核准意见如下:

一、拟建的金门供水海底管道工程位于围头湾,穿越晋江与金门之间的海域,其中晋江段起自晋江市金井海堤,海底管道长7.846公里。该工程建设有利于解决金门岛淡水资源匮乏的问题,增进当地民众的福祉。工程建设主要海洋环境影响为施工期管道开挖、砂石回填造成局部海域悬浮泥沙升高,是短期、可恢复的。工程的建设和营运期过程能够满足省、泉州市两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要求。

二、报告书编写基本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意给予核准。经核准的报告书作为审批项目用海、海洋环保管理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你司必须按照报告书所列的用海地点、性质、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运营,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等对策措施。

三、在工程建设和营运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滩涂区的工程施工,应尽量采用低潮时段露滩干法施工,减少泥沙扩散;

2、管道沟槽开挖的弃方宜首选作为周边海洋工程项目的填海用料,进行资源化利用;若不可行,申请海上倾倒处置;

3、施工船舶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船舶的含油污水应收集,岸上处理;

4、海上施工作业应按要求监视望,主动规避白海豚活动;

5、加强环境监理。将环境监理作为工程监理的一部分,实施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理,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营运期

工程营运不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确保管道安全,应设置供水管道区保护标志,加强沿线巡查,防止在管道区内采砂或抛锚等作业对管道安全造成损害。

四、妥善协调处理工程周边海水养殖、航道、抛锚区等用海关系。穿越航道区管道的埋深应符合港口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按照报告书关于环境监测计划和海洋生态补偿的具体要求,落实工程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计划,落实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措施。

六、应严格执行海洋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七、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该工程建设的风险防范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补偿等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管工作;泉州市、晋江市海监机构负责本工程执行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61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泉州市发改委、环保局,泉州海事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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