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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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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6〕201号 |
袁红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袁红强 |
袁红强 |
2026年1月3日至1月5日航次期间,当事人袁红强驾驶“闽狮渔08616”船出海作业,该航次航行时长超过24小时,船上实际搭载5名人员,案涉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存在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袁红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 |
袁红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鉴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整改到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6年3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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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