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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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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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5〕105号 |
康国泉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
康国泉(“闽龙渔65796”船舶所有人、船长)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闽龙渔65796”船2025年10月15日进入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报告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违法类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适用条件“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机动船舶”、裁量阶次“一般”、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处8000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康国泉于下一个航次前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6年1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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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