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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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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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5〕601号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案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
55350504MEA17507XY |
刘若明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居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进行填海活动,违法填海行为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用海类型为建设填海造地,面积1.8425公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2012年11月修订版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职权编码350500170-CF-003)一般级别第五档,按照14倍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捌万叁仟壹佰零捌元柒角伍分(¥8983108.75)。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任一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0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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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