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
时间:2025-07-08 10:40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7月8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5〕304号

蔡茂权(“闽平渔61698”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手续、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蔡茂权(“闽平渔61698”船长)

 

一、2025年4月15日,蔡茂权驾驶“闽平渔61696”从泉州市祥芝中心渔港出航,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如实办理出港报告手续。二、“闽平渔61696”船舶定员总人数9人,2025年4月15日现场共有13人,超载人员4人。

一、蔡茂权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蔡茂权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一、蔡茂权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的行为,鉴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二、蔡茂权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千元(¥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7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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