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5〕303号 |
蔡芳林(“闽平渔61696”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手续、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蔡芳林(“闽平渔61696”船长) |
蔡 芳 林 |
一、2025年4月15日,蔡芳林驾驶“闽平渔61696”从泉州市祥芝中心渔港出航,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如实办理出港报告手续。二、“闽平渔61696”船舶定员总人数9人,2025年4月15日现场共有13人,超载人员4人。 一、蔡芳林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蔡芳林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一、蔡芳林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的行为,鉴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二、蔡芳林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千元(¥14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7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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