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不罚〔2025〕307号 |
高银狮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案 |
高银狮(“闽龙渔09958”船舶所有人、船长) |
高 银 狮 |
2025年5月20日,高银狮经营的“闽龙渔09958”在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白沙村附近海域(24°36.096N,118°29.504E)锚泊期间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渔具1套,本航次未进行捕捞作业,船上无渔获物。5月21日,高银狮主动拆除并上缴禁用渔具。 高银狮在海洋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4“随船携带禁用渔具或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船上无渔获物,并主动上缴禁用渔具,不予行政处罚。 |
/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6月27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