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
时间:2025-04-21 10:01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1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

泉海渔罚〔2025〕302号

张鹏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张鹏峰(“闽惠渔02006”船舶所有人)

 

张鹏峰

 

2025年3月24日,张鹏峰经营“闽惠渔02006”在泉州市惠安县大岞中心渔港靠泊期间,船上共有船员6人,1人持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证书,5人持普通船员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惠渔02006”应配备二级船长1人、助理船副1人、三级轮机长1人。该船未按照规定配备助理船副1人,三级轮机长1人。

当事人张鹏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4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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