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4月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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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4〕316号 |
蔡延招、蔡培同在禁渔区内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案 |
蔡延招(“闽狮渔07272”船舶所有人、船长,“闽狮渔06768”经营人)、蔡培同(“闽狮渔06768”船舶所有人) |
蔡延招、蔡培同 |
蔡延招经营的“闽狮渔07272”、“闽狮渔06768”船于2024年8月17日1045时在禁渔区内海域(118°38.285E,24°24.107N)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20毫米,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54毫米的拖网网囊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查获“闽狮渔07272”船有渔获物5262.5公斤。 一、蔡延招经营“闽狮渔07272”、“闽狮渔06768”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蔡延招经营“闽狮渔07272”、“闽狮渔06768”船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一、“闽狮渔07272”船上渔获物共5262.5公斤,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5,违法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的规定,处没收渔获物(5262.5公斤),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闽狮渔06878”船上没有渔获物,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5,违法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蔡延招经营的“闽狮渔07272”、“闽狮渔06768”船在禁渔区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违反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没收渔具(2个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吊销“闽狮渔07272”、“闽狮渔06768”捕捞许可证。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4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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