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10-23 15:22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

泉海渔罚〔2024〕106号

占庆辉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占庆辉(“闽惠渔0026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当事人占庆辉经营“闽惠渔00262”船于2024年8月30日约1830时从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出航,至2024年9月3日约2300时返航至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船上共有船员13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助理船副1名。

占庆辉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对占庆辉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0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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