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泉海渔罚〔2024〕105号 |
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案 |
李桂峰(“闽惠渔04918”船舶所有人、船长) |
李桂峰经营“闽惠渔04918”船于2024年8月7日约1410时在泉州市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118°58.305E,24°48.360N)附近海域航行时,未按照规定配备机驾长1名、超载人员3人。 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李桂峰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
一、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案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二、李桂峰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违法行为“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内容幅度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0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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