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10-09 15:06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9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

泉海渔罚〔2024〕105号

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案

李桂峰(“闽惠渔04918”船舶所有人、船长)

   

李桂峰经营“闽惠渔04918”船于2024年8月7日约1410时在泉州市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118°58.305E,24°48.360N)附近海域航行时,未按照规定配备机驾长1名、超载人员3人。

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李桂峰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一、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案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二、李桂峰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违法行为“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内容幅度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李桂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0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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