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09-14 08:51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4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4317

   

蔡延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蔡延招(“闽狮渔07272”船舶所有人、船长)

 

  2024817日,蔡延招驾驶“闽狮渔07272”在泉州市(118°38.285E,24°24.107N)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3人,其中蔡延招持有一级船长/二级轮机长证书,陈荣辉持有一级轮机长证书,其余11人均持普通渔业船员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狮渔07272”应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该船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1名,二级管轮1名。

  当事人蔡延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2024914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