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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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胜利擅自拆卸(“闽东渔64390”)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及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 |
蔡胜利(“闽东渔64390”船舶经营人、船长) |
蔡胜利 |
蔡胜利经营“闽东渔64390”于2024年3月25日,在泉州市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24°47.228N,118°48.464E)航行期间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该船《国内海洋船舶安全证书》核定的型号为“FT-9700”的插卡式AIS设备的舱内显示器单元),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使用了船名信息不符的型号为“FT-2200”AIS设备;使用了船名信息不符、MMSI码不符的型号为“FT-8700B”AIS设备),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艏两舷刷写船名“闽渔4390”,船尾处未刷写船籍港,用油漆故意遮蔽)。 一、蔡胜利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蔡胜利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行为违反《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
一、蔡胜利擅自拆卸(“闽东渔64390”)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系两年内第三次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二、蔡胜利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序号141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人民币壹千元(¥1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责令停航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万壹千元(¥5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7月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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