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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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锦阳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闽惠渔0139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康锦阳 |
康锦阳经营的“闽惠渔01393”船于2024年5月12日停靠惠安县崇武中心渔港航次,船上共6人,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船副1名。 当事人康锦阳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6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5月16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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