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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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胜利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蔡胜利(“闽东渔64390”船舶经营人、船长) |
蔡胜利 |
2024年3月25日,蔡胜利经营“闽东渔64390”在泉州市石狮祥芝中心渔港航行期间,船上船员12人。其中9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1人持有二级船长证书,1人持有助理船副证书,1人持有二级管轮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东渔64390”应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该船未配备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 当事人蔡胜利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6月1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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