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船舶所有人叶某涉嫌电鱼作业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叶某在石井镇圭屿附近海域进行电鱼作业过程中被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捕捞船只上有电鱼框1个、电缆1根等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0.895kg(鱼1条、虾15只)。经初步核查,其行为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未涉及刑事犯罪,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相关规定,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叶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肆元肆角捌分(¥30004.48)的决定。
案件2:船舶所有人刘某林、刘某华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泉港区诚峰一级渔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艘渔船正在进行渔船修补明火作业,2艘渔船船主刘某林、刘某华均在现场,作业区周边未配备灭火器、水桶等应急安全设施。经调查,2艘渔船均未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明火作业申请。
【查处结果】
2艘渔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依据法条规定,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3:闽狮渔0XXX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发现闽狮渔0XXX1北斗示位仪信号与船位明显不符,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于当日1714时对返航停靠福鼎市码头的闽狮渔0XXX1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确认闽狮渔0XXX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案件4:闽狮渔0XXX2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被查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开展执法检查,现场登临停靠在港的闽狮渔0XXX2,并核查船上人员名单。经查,该船在该航次期间雇佣1名未持证人员上船作业。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8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二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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