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台:泉州市3起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例
时间:2024-02-08 10:34 浏览量:

  案件一:船舶所有人、船长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船舶所有人、船长吴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1”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吴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27日驾驶“闽霞渔0XXX1”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船舶所有人、船长余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余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进入晋江市围头渔港进行报告后,只办理了2024年1月3日的进港报告手续,后续在晋江市围头渔港进出期间均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