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渔船擅拆安全终端 船东被依法处罚——曾某某擅自拆卸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10-31 16:45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我局接报“闽泉台渔0***9”船在晋江市围头外海域航行,但该船北斗示位仪定位信号显示在某渔港内。当天,我局立即通知召回该船检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联合属地执法大队及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锁定该船北斗定位信号,在港内找到该固定式北斗示位仪。经查,该渔船所有人、船长均为曾某某。该船返回港后,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和固定式北斗示位仪。经进一步查证,曾某某此前未向渔业部门报备,擅自拆卸该船固定式北斗示位仪,放置于另一船舱内。渔业执法部门责令该渔船于202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8月21日,渔船所有人、船长曾某某完成了对该船北斗示位仪的固定整改工作,按规定重新安装了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二、法律后果

  案件经调查取证,执法部门充分证明了违法行为人曾某某未向渔业部门报备、擅自拆卸“闽泉台渔0***9”船固定式北斗示位仪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曾某某在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安装了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应当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最终,该渔船所有人、船长曾某某因擅自拆卸渔船安全救助终端的违法行为被处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为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受到另案查处。

  三、案例分析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船北斗示位仪、AIS船载终端等属于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渔船北斗示位仪是卫星定位功能和沉船报警功能合为一体的设备,发生险情后可以及时为海上救助提供具体抢救坐标点,沉没或倾斜泡水时自动报警,是直接关系渔业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是渔船海上安全救援的重要保障,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渔船在海上作业受风、雾、气、浪等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擅自拆卸、损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安全救助终端,如果海上遇险时,不但延误救援时机,而且给船上人员造成重大伤亡危险现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案件办理中,渔业主管部门对涉案渔船立即召回调查处理,通过技术手段快速收集固定了证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告知提醒相对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有效纠正了冒险出航、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的教育警示作用。在今后的执法监管中,我市渔业部门将充分利用渔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种技术手段,持续强化渔船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长一定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配备、安装和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违法者终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违反行政法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普法宣传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渔业船舶无论航行或锚泊,北斗示位仪终端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终端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