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1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同时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海洋与渔业发展基础性统计信息;

      ●财政预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

      ●科技外经与招商引资;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内容参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登录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次排列有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等栏目,其他相关信息在网站首页上的相关专栏列明。

      (三)公开形式。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hyyyj.quanzhou.gov.cn/。

      (四)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登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六)收费情况。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依申请公开

      (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名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22284797

      传真号码:0595-22287079

      电子邮箱:qzhy57@163.com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C栋9楼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分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有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行时间

      本指南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