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殖放流主要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将增殖放流列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并提出了增殖放流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
2、什么是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鱼、虾、蟹、贝、藻的亲体和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3、为什么要实施增殖放流?
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各类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通过增殖放流,可有效增加天然水生生物资源量、提高水域生产力,改善生物群落结构、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国内外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普遍采用的做法。
4、增殖放流有哪些作用和效果?
⑴增加生物资源数量,修复渔业种群结构;⑵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净化水质;⑶保护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⑷促进渔业增效,实现渔民增收;⑸弘扬鱼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哪些物种适宜增殖放流?
农业部规划放流物种主要是具有公有性特征、以洄游性鱼类为重点的游泳动物。海水物种有大黄鱼、真鲷、黑鲷、黄鳍鲷、花鲈、石斑鱼、长毛对虾、日本对虾、栉孔扇贝、西施舌、泥东风螺、双线紫蛤、海蜇等;淡水物种有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三角鲂、团头鲂、黄颡鱼、香鱼、日本鳗鲡、中华绒螯蟹、中华鳖等。
6、哪些物种不适宜增殖放流?
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中进行增殖放流。
7、近年来泉州市增殖放流效果如何?
自2015年泉州市已连续举办了3届“66全国放鱼日”活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亲自放流,将“放鱼日”打造为泉州市生态保护品牌活动,形成强大的带动效应,营造保护生态的热烈氛围。“十三五”以来,我市已累计投入800万元,其中社会资金230万元,共放流鱼、虾、贝等渔业苗种10.5亿尾(粒),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8、增殖放流宣传口号有哪些?
增殖水生生物、共建美丽中国;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开展增殖放流、促进绿色发展;江河湖海、年年有鱼。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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