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3月14日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休闲活动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划定活动水域应当符合船舶登记部门对水域范围的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当地海域的气象、海况等自然条件和岸基救援能力,并避开海洋生态敏感水域、渔业作业重点水域、军事禁区等区域。
第八条
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符合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等安全条件,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第九条
(一)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
(二)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
(三)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四)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人员信息等并留档备查;
(五)定期开展船舶靠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备案用途为涉旅游类乡镇船舶;
(二)持有依法登记的造船厂出具的船舶合格证明材料;
(三)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四)在船首两侧及船尾标识显著可见的船舶识别牌号;
(五)按照乘员数量足额配置合格的救生衣;
(六)配备必要的甚高频通信设备、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在公布的船舶靠泊设施或者停泊点停靠和上下乘员;
(二)对乘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全程正确穿戴救生衣;
(三)使用安全航速;
(五)乘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乡镇船舶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
(六)不得夜间航行;
(七)不得酒后驾驶船舶,不得将船舶交予无证人员驾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一)接受安全教育,听从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等的指挥;
(二)按照要求穿戴救生衣,有序上下船舶,避免乘坐在船舶的同一侧;
(三)在乘员超过核载人数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登船;
(四)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登船;
(五)船舶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船舶,且船舶类型、数量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船舶数量匹配的固定停泊点;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船舶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第十七条
(一)营业执照;
(二)船舶清单、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或者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三)船舶驾驶人员以及安全救生人员资质材料;
(四)休闲活动的类型、水域、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信息;
(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材料;
(六)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许可证。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退出经营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在3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第十八条
(一)在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为船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
(四)定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维修保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五)配备必需的救生船艇,开展安全培训,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做好记录;
(六)使用非自有船舶的,应当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实施船舶动态管理,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地点和人员等信息;
(八)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乘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海上休闲活动执法检查工作,对海上休闲活动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检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
(二)未对乘员进行安全教育,未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三)不使用安全航速;
(四)乘员超过核载人数;
(五)在夜间航行;
(六)船舶驾驶人员酒后驾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超出划定的水域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设备或者未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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