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25 18:42 浏览量: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于2025年2月20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办法》旨在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而保障群众出海游玩安全。

  (一)制定《办法》是推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期间指出,要加强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我省海岸线长度居全国第二位,海洋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海上福建”建设潜力巨大。近年来,我省海上休闲产业快速发展,从事各类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数量大幅增长,在带来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和经营主体准入、船舶安全管理和从业者资质等标准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海上休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亟需制定《办法》,强化法治供给,保障我省海上休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办法》是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海上休闲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据统计,近三年我省由海上休闲活动引起的船舶事故险情约占全省沿海事故险情总数的16%。目前我省尚无就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专门立法,对船舶及乘员的安全要求也都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中,实践中存在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船舶安全标准不统一、经营行为缺乏规制、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制定《办法》填补立法空白,推动构建我省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的法治体系,实现海上休闲活动保安全、防风险、促发展。

  (三)制定《办法》是回应基层和群众需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海上休闲活动的需求日益旺盛,我省参与海上休闲活动的游客数量逐年增长,沿海地区从事海上休闲产业的人员持续增多,基层主管部门管理服务压力不断增加,游客和从业人员对于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满足实践需要,我省厦门、漳州、平潭等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予以规制。业界呼吁我省加快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立法,规范海上休闲旅游船舶营运活动,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参与海上休闲旅游活动和我省海洋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为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回应社会关切,固化成果经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办法》如何对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

  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办法》适用的船舶类型为乘员12人以下的船舶,适用范围为本省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

  3.《办法》对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职责是如何划定的?

  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工作经验,明确海事、海洋渔业、体育部门及属地政府对船舶的监管职责,鉴于我省沿海各地海上休闲活动发展的差异,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海上休闲活动有关工作。

  4.《办法》在船舶活动水域和靠停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海上休闲活动安全,《办法》规定:一是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域范围管理要求、气象海况和岸基救援能力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并避开海洋生态敏感水域、渔业作业重点水域、军事禁区等区域。二是加强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建设管理,确定靠泊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靠泊设施经营人督促乘员穿戴救生衣、记录船舶人员信息、排查安全隐患等职责。

  5.《办法》如何规定乡镇船舶从业条件的事项?

  答:《办法》开创性地规范使用乡镇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规定经乡镇、街道备案且备案用途为涉旅游类,持有船舶合格证明、通过安全技术评估和具备必要安全设施的乡镇船舶可以用于海上休闲活动。船舶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经营性船舶还应配备安全救生人员。

  6.《办法》如何规定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管理的事项?

  答:由于海上休闲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办法》对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管理作了规定:一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个人不得从事经营。二是对经营海上休闲活动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确定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不能从事经营。三是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应当遵守在划定水域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等规定。

  7.《办法》在船舶航行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聚焦我省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重点问题,细化对船舶航行的安全规定。《办法》规定:要求船舶驾驶人员在开航前应当进行船舶安全自查确保适航,不得在气象海况不佳的情况下开航;船舶定点停靠、使用安全航速、不得超载、不得夜航等航行、停泊要求;乘客应当接受安全教育、穿戴救生衣、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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