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
1 |
泉海渔罚〔2025〕203号 |
何清平擅自拆卸、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及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案 |
何清平 |
何清平 |
何清平经营“闽霞渔06399”于2025年10月4日至10月10日航次期间,擅自拆卸了插卡式AIS设备的舱内单元;故意屏蔽了插卡式AIS设备的舱外单元、北斗示位仪;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何清平擅自拆卸、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何清平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
一、何清平擅自拆卸、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鉴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整改到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二、何清平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 综上,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30800元(叁万捌佰元整)。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1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