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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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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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5〕103号 |
庄荣春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庄荣春(“闽惠渔01689”船舶所有人) |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擅自拆卸“闽惠渔01689”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北斗示位仪。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机动船舶”、裁量阶次“一般”、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两年内第一次违反该条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1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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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