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
时间:2025-11-10 09:13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0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

泉海渔罚〔2025〕101号

黄来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禁渔区规定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

黄来辉(“闽惠渔04959”船舶所有人)

   

2025年9月17日,黄来辉经营“闽惠渔04959”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在小岞海域底拖网禁渔区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单船底拖网作业。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和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类别“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无渔获物或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5元”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26.1千克(活体渔获物已放归,死亡渔获物已无害化处置);

二、罚款人民币30130.5元。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1月1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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