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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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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5〕102号 |
陈明发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陈明发(“闽泉台渔09080”船舶所有人)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1日至9月22日在“闽泉台渔09080”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乘员2人的情况下,组织6名船员出海生产作业。当事人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违法行为“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内容幅度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1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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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