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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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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海渔罚〔2025〕202号 |
曾志达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
曾志达 |
曾 志 达 |
2025年9月21日至22日航次期间“闽泉台渔06386”船上出海人员有7人,该船核定乘员为6人,船长曾志达在“闽泉台渔06386”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1人。 曾志达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违法行为“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内容幅度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11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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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