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5〕306号 |
念加龙(“闽平渔61698”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案 |
念加龙未成对“闽平渔61698”船舶所有人 |
念 加 龙 |
一、2025年4月15日,念加龙经营的“闽平渔61698”在泉州市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现场共有船员13人,1人持有二级船长/助理管轮证书,1人持有一级轮机长证书,1人持助理船副,1人未通过专业技术训练,其余船员均有通过专业技术训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平渔61698”应配备二级船长1人,二级船副1人,二级轮机长1人,助理管轮1人,该船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1人、助理管轮1人,雇佣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船员1人。二、2025年4月15日,念加龙经营的“闽平渔61698”为逃避监管,故意遮蔽船体部分油漆,船艏只刷写船名“闽渔669”,船尾处未刷写船籍港,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加龙经营的“闽平渔61696”为逃避监管,故意遮蔽船体部分油漆,船艏只刷写船名“闽渔669”,船尾处未刷写船籍港,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 一、念加龙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念加龙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行为,违反《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 |
一、念加龙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1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念加龙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行为,鉴于其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24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千元(¥1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5年7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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