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月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泉海渔罚〔2024〕111号 |
蔡永和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案 |
蔡永和(“闽狮渔07558”船舶经营人、船长) |
当事人蔡永和经营的“闽狮渔07558”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航次中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6,违法类别“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裁量阶次较重的规定,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3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45000+(渔获物重量-3000)*5,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632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3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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