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
时间:2025-01-03 10:29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月3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

泉海渔罚〔2024〕110号

蔡永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蔡永和(“闽狮渔07558”船舶经营人、船长)

   

当事人蔡永和经营的“闽狮渔07558”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航次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十二米小于二十四米的机动渔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3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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