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1月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泉海渔罚〔2024〕110号 |
蔡永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蔡永和(“闽狮渔07558”船舶经营人、船长) |
当事人蔡永和经营的“闽狮渔07558”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5日航次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适用条件:“船长大于等于十二米小于二十四米的机动渔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3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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