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207号 |
蔡南国(“闽平渔61688”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及未按规定标写船名案 |
蔡南国(“闽平渔61688”经营人) |
蔡南国 |
蔡南国(“闽平渔61688”经营人)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6日航次擅自拆卸“闽平渔61688”船上的北斗示位仪,以及未按规定标写“闽平渔61688”船名。“闽平渔61688”证书登记船长39.67米,主机功率350.0千瓦。经进一步调查了解,“闽平渔61688”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来,系第一次因“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被渔业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当事人蔡南国(“闽平渔61688”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标写船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当事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标写船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蔡南国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蔡南国于10月25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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