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12-25 10:15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4〕209号

邱建筑(“闽平渔61607”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邱建筑(“闽平渔61607”经营人)

 

邱建筑

邱建筑(“闽平渔61607”经营人)于2024年10月13日擅自拆卸“闽平渔61607”的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0月25日整改到位。

2

泉海渔罚〔2024〕210号

邱建筑(“闽平渔61628”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邱建筑(“闽平渔61628”经营人)

 

邱建筑

邱建筑(“闽平渔61628”经营人)于2024年10月13日擅自拆卸“闽平渔61628”的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0月25日整改到位。

3

泉海渔罚〔2024〕213号

邱清河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邱清河(“闽平渔61607”船长)

 

邱清河

邱清河作为“闽平渔61607”的船长于2024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航次进出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9,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0月25日整改到位。

4

泉海渔罚〔2024〕214号

许自立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许自立(“闽平渔61628”船长)

 

许自立

许自立作为“闽平渔61628”的船长于2024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航次进出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9,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0月25日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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