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泉海渔罚〔2024〕109号 |
周文穗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利用渔船超载人员案 |
周文穗(“闽福鼎渔06599”船舶经营人、船长) |
当事人周文穗于2024年10月14日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北斗示位仪。周文穗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周文穗经营的“闽福鼎渔06599”于2024年10月14日从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出航至10月18日返回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航次,船上共有船员16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闽福鼎渔06599”核定乘员15人,超载人员1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的规定,对周文穗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的规定,对周文穗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5的规定,对周文穗利用渔船超载人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周文穗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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