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泉海渔罚〔2024〕107号 |
蔡加晓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蔡加晓(“闽霞渔09382”船舶经营人、船长) |
当事人蔡加晓于2024年10月11日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北斗示位仪。当事人蔡加晓经营的“闽霞渔09382”于2024年10月11日从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出航至10月17日返回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航次,船上共有船员13人,其中1名普通船员证书失效。 蔡加晓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的规定,对蔡加晓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的规定,对蔡加晓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蔡加晓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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