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323号 |
蔡加连(“闽霞渔09628”船舶经营人、船长)涉嫌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蔡加连(“闽霞渔09628”船舶经营人、船长) |
蔡 加 连 |
蔡加连经营“闽霞渔09628”船,自2024年10月4日起,多次擅自拆卸该船北斗示位仪,至2024年10月18日被查获。同时,蔡加连经营该船于2024年10月17日航次期间,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船副1名、二级管轮1名,并雇佣1名证书过期失效的船员。 一、蔡加连擅自拆卸“闽霞渔09628”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蔡加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蔡加连擅自拆卸“闽霞渔09628”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蔡加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12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负责人: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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