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319号 |
傅得栋在禁渔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傅得栋(“闽狮渔02785”船舶所有人) |
傅 得 栋 |
2024年10月14日,傅得栋经营“闽狮渔02785”在禁渔区内118°49.678E,24°41.398N附近海域擅自改变核定作业类型刺网进行桁杆拖网捕捞作业,并捕捞有渔获物约275千克,在海上查处期间“闽狮渔02785”有妨碍、阻扰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形行为(现场逃逸)。 傅得栋经营“闽狮渔02785”在禁渔区内118°49.678E,24°41.398N附近海域擅自改变核定作业类型刺网进行桁杆拖网捕捞作业并捕捞有渔获物约275千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闽狮渔02785”在2024年10月14日航次的捕捞行为违反了“在禁渔区进行捕捞”和“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上述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相同,对“闽狮渔02785”按照“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4,违法类别“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渔获物重量*5”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百伍十元(¥215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壹十贰元伍角(¥12512.5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肆仟陆百陆十贰元伍角(¥14662.5元)。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12月12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负责人: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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