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海渔规〔2025〕1号

  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海洋渔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加快泉州市海洋经济与现代渔业产业转型升级,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5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金定位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品牌创建、灾害救助、资源保护等产业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补助资金。

  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对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海洋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解下达、项目符合性审查、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规划、验收方案编制;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宣传、项目征集、申报、储备、审核、立项、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以及后续跟踪管理;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分配方案、任务分解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四、补助方向及标准

  (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建立项目库,并报市海洋渔业局、县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必须符合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如实填写单位、项目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确定拟补助项目和金额后纳入项目库。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地址、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预计完工时间、补助依据、拟申报补助类型及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要素。

  (二)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海洋渔业局应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1.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每年5月10日前由市海洋渔业局明确目标任务、分配因素及权重等,提出资金分配、补助方案和任务清单,会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完成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收到上级指标(或拨款)文件30日内,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项目库择优选取项目,批复实施内容、投资计划和补助金额等内容。批复文件印发后7日内报市海洋渔业局备案。

  2.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每年3月15日、7月15日前,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本规定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开展项目审核,联合正式行文将资金需求及绩效目标报送市海洋渔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于1个月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两年内实施的事项(“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本暂行规定实施期间申请深远海养殖、远洋渔业等分5年补助的,剩余补助年份仍可逐年申请。

  (四)市海洋渔业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补助上限的资金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采取定额补助标准。

  (五)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择优选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同类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支持的海洋与渔业相关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主体或个人,不得再申报新年度市级补助项目。

  (六)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申报项目主体或个人应当保证并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就同一实施事项向多个部门申报、套取财政资金。获得奖补的生产设备、仪器、专利、标准等,需承诺自获补助之日起两年内不转卖,如两年内转卖,应主动退回奖补资金,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适时组织复核。

  (七)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果在本部门或政务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九)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县级政府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制定财政专项资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财政专项资金。对于项目无法实施、实施进度慢或未按照要求调剂使用资金的将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

  (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加强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一)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十二)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

  (十四)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

  (一)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有效期2年,自印发起施行。施行后,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8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206号)停止执行。为避免因政策衔接问题影响验收,本暂行规定印发前竣工的项目可按原有规定验收。

  附件:泉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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