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渔船安全管控,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渔船安全生产执法管控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有下列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律从重顶格处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严重情节。
一、违反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管理使用规定的
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北斗示位仪、应急指挥电话、AIS防碰撞设备、防瞌睡报警器。
(一)对北斗示位仪连续离线2小时以上,且无法证明实时船位的,责令立即返港接受调查;未按要求(以离线前船位设定返港时限)及时返港接受调查的,依法给予停航整改15天。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停航整改180天,扣除当年度渔业油价补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政府指挥机构安全指挥的
(一)未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进入相关管控海域24海里或限制水域界限内,经劝导超2小时未撤离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航整改30天,并暂扣船长证书12个月。
(二)未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进入相关管控海域12海里或禁止水域界限,经劝导超1小时未撤离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航整改60天,并暂扣船长证书12个月。
(三)进入相关管控海域或限制水域界限内被抓扣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航整改180天,并暂扣船长证书12个月,扣除当年度渔业油价补贴。
三、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
(一)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并依法追究造假法律责任。
(三)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一经查获,一律没收拆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
(一)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直至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
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或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超管控海域或限制水域被抓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经查获,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诉刑责。
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各单位要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渔业执法工作,勇于破除执法工作障碍,从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和人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严厉渔业执法管控倒逼渔业生产秩序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